10月1日起實施!支持新質生產力發展,浙江發布最新通知
近日,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加強創新浙江土地資源要素保障 支持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通知》,適用于國家和省新興產業、未來產業以及其他順應新趨勢的產業,自2025年10月1日起實施。

加強國土空間規劃引領
鼓勵各地積極適應新質生產力的發展要求,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綜合考慮城市定位、產業基礎、科教資源等因素,配合行業主管部門按需編制新質生產力空間布局專項規劃。
支持地方在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編制和實施中,運用局部優化、技術修正、深化實施等方式,強化彈性規則引導,適應新質生產力在功能配比、開發強度、空間形態等方面的多樣性和差異化需求。
豐富產業空間多元供給
積極探索多元空間供給,實行“供樓+供地”雙軌并行模式,滿足不同層次、不同階段新質生產力項目發展需要。
對初創型新質生產力項目,鼓勵引導市場主體打造高品質、低租金的創新研發平臺、產學研融合平臺、特色創新群落或眾創孵化空間等產業空間保障需求。
支持各地結合實際,靈活采用一次性出讓、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等供地方式,建立健全與新質生產力項目生命周期相適應的差異化年期體系。
支持不具備單獨拿地條件的中小微企業以產業聯合體形式拿地。
合理確定土地使用標準
鼓勵各地在國家、省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標準的基礎上,根據新質生產力項目的需求,進一步細化行業分類,因地制宜合理設置用地控制指標標準,并相應細化優化有關人均用地、地均產值和城鄉生活圈等方面的規劃和用地標準。

推行地價激勵優惠政策
各地可根據新質生產力的發展導向、項目類型、集約利用等情況,在不低于國家、省規定的最低價標準基礎上,合理設定地價修正系數確定出讓底價。
對新質生產力項目用地,首期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剩余價款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全部繳清;經集體認定,特殊項目可以約定在兩年內全部繳清。
鼓勵用途兼容混合利用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建筑消防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下,支持各地堅持以工業為主用途的前提下,供應“工業+物流倉儲”“工業+商業服務業”“工業+科研文化”等混合產業用地,滿足新質生產力項目產業融合發展的需求。
支持工業企業利用自有存量工業用地按一定比例混合其他用途,打造創新型產業社區,混合用途部分可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并按規定補繳土地價款,原則上應整體持有。
建設嵌入配套服務設施
支持符合條件的地區,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發展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允許各地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結合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適當提高工業用地內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占比,其中用地面積的比例提高到不超過15%,建筑面積占比提高到不超過30%。
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支持各地根據實際需求在產業園區或新質生產力企業集中區域,適當集中安排建設用地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衛生服務站、體育設施等建設,實現生產、生活、生態空間融合。

支持存量資源提質增效
在保障安全等前提下,支持不同產業用地按規定實施用途合理轉換,推動傳統產業向新質生產力項目轉型升級;鼓勵閑置、低效或難以利用的商業用地向工業用地轉換,用于發展新質生產力。
對規劃工業用地用途已調整但5年內暫不實施的區域,且不存在違法改變功能、違法出租等情況,允許實施技改及新擴建工業項目。
允許將難以獨立開發利用的邊角地納入周邊地塊實施統一改造。支持地方探索土地1.5級開發,對暫不開發的已收儲土地、批而未供土地、留白用地等,不改變遠期規劃用途,以租賃方式供新質生產力項目短期利用。
嚴格合同履約監督管理
各地要協同相關主管部門加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投資建設合同的履約監管,預防和嚴肅查處閑置土地,推動已供新質生產力項目用地及時開發建設、投產運營。
深化政務服務增值化改革
支持各地健全新質生產力項目優選聯評機制,允許在堅持市場化配置原則的基礎上,支持各地推廣“帶方案出讓”“方案模擬審查”雙軌并行模式,實現“交地即交證”“拿地即開工”。
鼓勵各地優化不動產登記服務,因地制宜探索“多主體、多功能、按份額”不動產登記方式。
支持各地進一步簡化前期審批手續,持續深化自然資源領域增值服務,加快新質生產力項目落地。


